女子被亲生父母告上法院,只因拒绝给弟弟买房?
近日
话题“姐姐拒绝给弟弟买房被父母告上法庭”
引起热议
根据网络案例故事话题
我们来捋一捋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
案情回顾
29岁的张女士自2岁起
就被父母送到了姑姑家居住
后来
因为经济条件不好
父母就一直没有将张女士接回来
在姑姑家居住的那些年
张女士很早就懂事
从小的生活经历
让她变得格外的坚强与勇敢
因为从小在姑姑家长大
所以张女士
一直对父母有着一种陌生感
她很少联系父母
而父母也很少联系她
本以为双方会一直维持这种状态
但多年后
张女士事业有成
于是出钱给姑姑家的表弟买了房
其父母认为
张女士出钱给表弟买了房子
那么她也应该给
自己的亲弟弟买一套房子
张女士也明确表态
自己不会出钱给弟弟买房
之后
张女士与父母的矛盾也越来越严重
直到父母将她告上法庭
索要50万赡养费
张女士觉得
自己从未受到父母的“养育”
并不应该报“养育之恩”
模拟法庭
为方便大家了解
小编仅从法律角度
开展情景演绎之模拟法庭
以下为设计对白
原告:成年子女应赡养父母
支付50万元赡养费合情合理
原告代理人表示,《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无条件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消除,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子女收入的20%~30%的标准来确定赡养费。被告现在29岁,过去十年未曾给过赡养费,根据被告的工资收入水平,一年给付5万元作为赡养费,而50万元属于一次性付清赡养费,合情合理。
被告:姐姐对弟弟没有抚养义务
被告代理人表示,法律上,姐姐对弟弟并没有抚养义务,除非父母双亡或无力抚养,且弟弟又是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但在本案中,弟弟已经成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规定,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确实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原告享有退休金,其收入能够维持日常的生活所需,并不属于生活困难的人群。
法院判决还将考虑更多
案件背后的真实情况和证据
对于这个话题
大家怎么看?
你认为张女士应该支付
这50万赡养费吗?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部分内容源自法治网、广东公共DV现场
评论区分享你的想法吧~
推荐阅读